地址: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创新大厦A座3层
唐山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企业入驻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,营造创新创业生态,扶持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,降低创业风险,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,依据《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》(工信部科〔2025〕131号)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中心实际,制定企业入驻管理办法。
第二章 入驻条件
第二条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,信用良好,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,拥有技术研发、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核心团队。
第三条主要从事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模式的研发、生产和服务,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、未来产业或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。
第四条符合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中的小型、微型企业标准。
第五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无违法违规行为,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,企业产权(含知识产权)界定清晰,无法律纠纷。
第三章 入驻程序
第六条申请入驻企业需向招商部门填报《入驻申请表》。
第七条招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评估,重点评估企业的技术水平、创新能力、市场前景、团队实力等。初审评估可采取书面评审、实地考察、邀请专家会商以及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。
第八条经审核评估通过的企业,创业中心可为招商引进的企业提供注册代办服务;完成注册的企业需与创业中心签订《企业孵化管理协议书》、《房屋租赁合同》等相关协议,办理入驻。
第九条对高新区有带动作用的重点产业或特殊产业作用的企业,可由企业提出申请,由创业中心初审后上报管委会审定,企业按照管委会决策享受相关优惠。
第四章 收费标准
第十条 计费标准
1、房屋租赁费:创新大厦A座20元/月/平方米;创新大厦B座13元/月/平方米;创新大厦C座10元/月/平方米。
2、物业费:6.3元/月/平方米。
3、电 费:0.7元/千瓦/小时。
第十一条收取方式
新注册企业首年不收租金,根据社保缴纳人员规模、设备配置等实际情况分配场地,面积上限原则为200平方米,有较大面积需求的可一事一议;自第二年起,将依据企业在高新区社保缴纳人数来核定可使用面积,具体为:社保缴纳人数不超过5人的,场地面积最高50平方米;缴纳5人以上的每多1名缴纳人员,可增加10平方米场地,原则上限200为平方米。若企业无法提供社保缴纳人数的有效佐证材料,则需按照正常计费标准缴纳租金。
第十二条创业中心内的入驻企业取得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、创新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或通过复审资格后,按照房屋租赁费的70%收取;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或通过复审资格后,按照房屋租赁费的50%收取;取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或通过复审资格后,按照房屋租赁费的30%收取;取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资格认定或通过复审资格后,不收取房屋租赁费;以上房屋租赁费的收取,在企业签订下一年度租赁合同时开始生效,需由企业在签订下一年租赁合同前提交申请,享受期限为企业取得相应资格的有效期期限,其中资格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期限计算。
第十三条创业中心设立共享办公区域,主要针对大学生、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初创项目,项目经创业中心核准后取得营业执照方能入驻,在入驻期间不收取相关费用。
第十四条以上收费标准不叠加享受。
第五章 退出程序
第十五条企业因经营不善、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、违反法律法规、未能履行与创业中心签订相关协议约等情形的,创业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。
第十六条企业主动申请退出,应提前七个工作日向创业中心提交申请,结清所有费用办理相关资产清理和交接手续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唐山高新技术创业中心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唐山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企业入驻管理办法》废止。